山东拟立法促民用建筑节能 制定绿色建筑标准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3-20 9:20:45 | 浏览次数: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山东省拟出台《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草案规定,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消防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同时要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若违反此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据了解,今年山东省将大力发展节约资源的绿色建筑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山东省住建厅要求,今年山东省每个城市至少应有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甲级设计单位应至少完成1个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这将作为年底全省建筑节能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继续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8%。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求2012-2013年要完成3485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并通过立法加快推动此项工作。
此外,山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指出,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35%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所有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0%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到2015年全省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筑达到50%以上。5年累计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推广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3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20个低碳生态城镇、200个低碳社区。